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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6/01/27 4.6k 阅读 51 点赞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与部门:

    《漠河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漠河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待遇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不断促进人才集聚,做好本土人才回归,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关于人才关心关爱的若干措施》第六条改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及《漠河市关于加强人才振兴工作的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要求,实行我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待遇,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待遇的补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统计人员范围和数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汇总名单,范围主要包括:省高层次人才、国家级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地区认定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正高职人员。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医疗保障局根据汇总的人数申报财政预算金额,按此通知规定审核支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待遇补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待遇。高层次人才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年享受6000元,当年结余部分不予结转。申请享受待遇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立医疗机构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

2.定点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住院医疗费用待遇补助。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核销后,在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按照95%进行补助。申请享受待遇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结算单或医保部门出具的零星报销结算单;

3.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待遇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管理。

第五条  医疗保障局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支付,严格执行高层次人才制度,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此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医疗保障实行地级统筹,如遇统筹区政策变化,本细则也随之调整执行,不再另行下发调整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