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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漠河市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指挥部的通知

2022/02/12 1.1w 阅读 342 点赞

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为切实做好供热运行保障工作,提供供热企业应对供热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漠河市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指挥部,现将相关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漠河市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预案(试行)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


漠河市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试行)


  为提高我市城镇集中供热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防范冬季供热风险和突发事件,健全供热事故的预警机制,切实保证城镇居民安全越冬,最大限度减少供热重大事故对城镇居民生活、生产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住建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10月29日施行)和《大兴安岭地区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预案(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供热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发生的突发性供热事故及供热设施设备原因造成的大面积停热,对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热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等重、特大供热事故。

  本预案所称集中供热企业包括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具体包括:

  1.突发性供热热源重大安全事故、供热管线爆裂引起大面积停热事故;

  2.人为破坏、火灾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供热事故或供热设施严重损毁事故;

  3.因供热设备事故造成停热,12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事故;

  4.关停、破产等困难企业负责供热的小区无力供热等特殊情况引起的停热事故;

  5.突发性供热企业弃管事故;

  6.供热煤、水、电等原材料出现短缺造成大面积停热事故;

  7.经行署决定,确需启动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的其它突发性重大供热事故。

  二、应急控制组织系统

  (一)组织机构

  为及时、快速、高效地处理突发性供热事故,成立漠河市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 :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成  员:住建局、财政局、宣传部、信访办、网信办、气象局、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营商局、供电公司、图强镇、阿木尔镇、西林吉镇、古莲镇、兴安镇、北极镇、漠河林业局、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古莲河露天煤矿主要领导。

  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

  (二)建立市、镇两级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在地区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漠河市供热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实行市、镇两级供热应急联动机制。

  (三)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市突发性供热应急事故救援的指挥协调、信息传输、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

  2.负责修订和完善《漠河市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3.负责协调突发性供热应急事故的紧急预警发布和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市供热企业应急抢修队伍、抢修物资储备工作,协调应急抢修救援工作所需资金、抢修设施设备的调用。

   三、责任分工

   住建局:协调供热企业组织抢修;在供热企业抢修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协调其它供热企业抽调抢修力量帮助抢修;确需启动政府临时接管程序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具有供热资格的供热企业临时接管供热;做好供热事故预警预测工作。负责追查开发建设过程中,供热配套工程不到位、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开发企业责任,责令开发、建筑企业完善供热配套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组建由供热、应急相关方面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专家组,为处理供热事故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

   财政局:筹措储备供热应急资金,用于解决弃管供热区域或需临时接管供热任务的供热抢修准备金、不可抗力造成的供热突发性事故;按照行署相关要求,安排资金储备供热应急燃煤。

  宣传部:负责供热突发性事故抢险救援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网信办: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及相关工作。

  气象局:负责极端天气信息发布,及时通报供热事故应急抢险期间天气信息。

  公安局:维护抢修现场秩序,依法制止查处各种影响供热抢修、维修的行为。

  交通局:负责道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车辆、物资及时达到事故现场。

  市场监管局:对弃管供热,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热企业,依据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负责重大供热事故的压力容器的安全处理、检验等工作。

  发改局:制定《漠河市供暖季煤炭保供应急预案》,供热燃煤短缺时,协调供热燃煤储运相关事宜。

  应急管理局:负责供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工作。

  营商局:负责“12345”电话信息渠道掌握供热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并及时向地区供热应急指挥中心、信访办及政府汇报。

  国网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优先保证供热用电及影响供热的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各镇政府、漠河林业局、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古莲河露天煤矿: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突发性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内上访居民的政策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协助做好抢修现场的协调、配合、监督等工作。

  四、应急响应程序

  (一)事故分级

  城镇供热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供热事故

  (1)突发性供热事故,造成集中供热区域80%及以上,预计抢修时间超过36小时,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衍生或次生灾害,危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2)因水、电供应中断导致供热热源停热时间超过36小时或因停电导致热力站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6小时的;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供热热源无法运行,对全部集中供热区域造成严重影响的。

  2.重大(Ⅱ级)供热事故

  (1)供热故障波及面积达到集中供热区域50%及以上,或抢修时间预计超过24小时,可能产生衍生或次生灾害,影响居民生活用热的;

  (2)因水、电供应中断导致供热热源停热时间超过24小时或因停电导致热力站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3)供热单位发生弃供、弃管的。

   3.较大(Ⅲ级)供热事故

  (1)供热故障波及面积达到集中供热区域30%及以上,或抢修时间预计超过12小时,24小时以内能够恢复供热,影响居民生活用热的;

  (2)供热单位储煤低于30天的。

  4.一般(Ⅳ级)供热事故

  (1)供热故障波及面积达到集中供热区域30%及以上,或抢修时间预计超过8小时,12小时以内能够恢复供热,影响居民生活用热的;

  (2)供热系统出现故障,热源无法正常运行不超过8小时的。

  (本条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供热事故响应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供热企业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向分管副市长、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市委政务值班室、报告相关信息,启动市级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预案。通知市级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1小时内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抢险工作。

  (2)发生事故的镇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1小时内到达现场,配合供热企业做好入户通知居民和群众安抚、维稳工作。并做好居民暂时转移预案,必要时启动暂时转移安置预案。

  (3)2小时内组织专家到达现场,根据供热故障原因,研究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供热故障抢险方案。

  (4)调动市级应急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援,随时调用应急抢险物资。

  (5)因水、电供热中断导致供热热源停热或因停电导致热力站停止运行的,供水、供电部门主要领导到现场指挥水、电抢险工作。

  (6)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供热无法运行的,调用应急抢险资金和抢险物资全力组织抢险,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行署,请示给予支援。

  2.重大(Ⅱ级)供热事故响应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向分管副市长、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市委政务值班室、报告相关信息。应急指挥协调机构1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社区1小时内到达现场,配合供热企业做好入户通知居民和群众安抚、维稳工作;

  (2)组织专家组,对供热单位采取的抢险措施予以评估,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抢险措施建议;

  (3)事态严重的,就近通报临近供热应急抢险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视抢险情况随时调用应急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有可能发生衍生或次生灾害的,政府做好居民暂时转移安置预案,必要时启动暂时转移安置预案。

  (4)水、电中断导致供热热源、热力站停热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组织供水、供电单位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5)供热燃煤不能及时到场的,向行署请示,调用地区应急储备燃煤,确保燃煤供应。

  (6)发生供热弃供、弃管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组织实施应急接管。

  3.较大(Ⅲ级)供热事故相应

  (1)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接到供热单位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组织供热单位全力抢修,并研判事件大小,掌握局面。做好居民和群众安抚、维稳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需地区应急指挥部支援和协调的,立即向地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

  (3)抢险作业面影响交通的,协调交警部门疏导交通,需要道路清冰的,立即组织做好道路清冰工作;

  (4)水、电供应中断的,立即组织供水、供电部门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5)供热系统失水影响供热锅炉运行的,组织供热单位采取紧急送水方式确保供热运行,供热单位无法满足补水需求的,协调相关部门及社会资源力量提供运水支援;

  (6)发生围堵街路的,由公安部门做好全解和交通疏导工作;

  (7)供热单位自身抢险力量不足,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申请临近抢险队伍就近救援。抢险物资短缺的,调用属地政府应急抢险物资。

  4.一般(Ⅳ级)供热事故相应

  (1)供热单位发现突发性供热故障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立即先行组织抢修并分析研判故障大小;

  (2)属一般性供热故障的,由供热单位自行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用户,在1小时内向属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时间、故障原因、涉及面积、影响用户户数、预计抢修时间等信息。供热主管部门应在30分钟内将相关故障信息向属地政府和供热投诉受理平台报备。

  (3)一般性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时间超过12小时的升级为较大供热突发事件。突发性供热故障超过一般性供热突发事件的,供热单位须在1小时内同时向供热主管部门、供热投诉受理平台、“12345”热线报告相关信息,供热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报告,确保应急抢险工作信息畅通。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供热应急资金和应急燃煤储备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从公共财政中安排一部分供热应急资金,确保供热应急事件的快速及时处理,保障城市居民安全、正常用热。

  (二)应急队伍建设

   建立应急抢险队伍,落实人员、设备、物资和资金,针对热源、管网、换热站分贝设立抢险组,应急抢险能力辐射所辖行政区域,确保突发性供热应急事故的及时、快速处理。

  (三)实行供热应急信息快速反应机制

   建立供热应急事故处理通讯联络网,供热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种突发供热事故应按信息传递程序完成传递,各部门必须做出快速反应。 

  (四)实行供热弃管事故处置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对所辖区域内供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提前预警研判,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供热企业,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10月29日施行)临时接管。

  供热单位或产权单位擅自委托经营单位发生弃管的,供热单位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产权单位未按职责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进行处理;供热企业发生弃管供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署市场监管局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实行处置供热应急事故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不履行职责、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遇紧急情况,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动其他供热单位的人力、物力,保证供热事故的抢修。

   六、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漠河市冬季供热风险防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组织实施。本预案未尽事宜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