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安全,严禁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决定在我市区域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漠河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黑龙江省保护的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四、严禁一切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五、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六、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漠河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