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暑办〔2023〕29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3年8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与地委、行署重大决策及重点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
(二)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
(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四)与数字政府建设不相适应;
(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
(六)与机构改革涉及的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责的调整完善不一致、不衔接;
(七)与国家军民融合发展相关规定不一致;
(八)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九)大兴安岭地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的专项清理任务;
(十)国家、省及大兴安岭地区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不抵触。
(二)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原则。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三、清理步骤
漠河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漠河市人民政府网政策栏内),按照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并公布清理结果的程序进行清理。起草单位务于2023年9月27日前填报《拟保留的漠河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拟修改的漠河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拟废止的漠河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附后)报送邮箱mhgfql@163.com。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责任单位,抽调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清理任务、清理原则和清理步骤组织实施,认真按照时限和清理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同时要求电子版)。
附件:1.
拟保留的漠河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