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有效遏止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发生。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8】10号)文件,允许和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目前,我省哈尔滨市、龙江县、孙吴县等18个市县已经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提高了参保人的待遇水平,增加参保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又能杜绝死亡冒领行为。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参加漠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可以到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厅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手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参加漠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可以到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厅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手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漠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00元。国家、省地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时,结合我市财政状况适时调整。
对于异地死亡的领取待遇人员,如家属不能按时回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代办人代为办理。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从其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丧葬补助金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或继承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卡)中,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死亡人员或继承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的只需提供注销证明。
5、继承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漠河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2887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