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背景及依据
我市资产管理一直按照《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办法》中的内容执行,该办法的施行对于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该使用管理办法虽然对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但资产处置内容规范较少,不能满足现在资产管理处置工作需求。在缺乏一个全面规范的管理办法前提下,我市急需制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范性文件。
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8】1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大财资行资【2019】3号)和《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行为的补充通知》(大财资行资【2020】2号)文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现状制定的。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本级行政区域内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执行,做好本部门国有产处置工作。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适用于本级行政区域内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期在尚未出台相关文件之前。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截止年底之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本单位资产的总体情况,确定本单位有多少待处置资产金额、数量、使用年限和使用状态等资产信息。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明确本单位待报废资产总额后,应向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摸底材料,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提交的材料及申请进行账实核定工作,审定无误后,再由本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在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流程完结,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上传的固定资产处置资料进行资产报废处理登记。
三、报废的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理,需由财政部门负责集中时间统一进行处置,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共同指派工作人员2-3人进行报废资产残值处理,处理过程中要保留影像资料及相应佐证。残值收入按照本办法第七章收入管理执行。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待报损和待报废的资产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以及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处置。同时,对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进行报废处置,对报损处置的资产实行“账销案存”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需保留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六、为保证资产处置过程公开透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管理办法》四十一条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六、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漠河市财政局资产科:288-0865。
漠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