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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加强漠河古莲机场净空区域、规划用地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 [ 图片 ]

2022/12/10 1.9w 阅读 537 点赞

  为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2022年12月9日,漠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关于加强漠河古莲机场净空区域、规划用地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漠政发〔2022〕10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保护漠河古莲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机场航空活动安全和机场有序运行,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漠河古莲机场实际,制定《关于加强漠河古莲机场净空区域、规划用地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划定了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明确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体育、综合执法等部门职责;

  (三)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火焰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包括靶场、爆炸物仓库)等活动。

  三、具体条文相关依据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四条  本通告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 〔2022〕35号第三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开展的建设项目,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并依法征求民航主管部门意见。市政府组织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机场管理机构及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上半年)至少协调一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解决。(《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 〔2022〕35号第十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3 号第十四条)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标高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低于机场标高、但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有影响的。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外,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拟使用遮蔽原则时,可对遮蔽物进行现场踏勘复核。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3 号第十五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3 号第十六条)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三)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 (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海上钻井平台等设施设备的;

  (四)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对于距机场跑道中心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未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审核机制。(《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3 号第二十二条)

  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3 号第十七条)

  (一)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二)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 (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海上钻井平台等设施设备的;

  (三)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民航黑龙江监管局机场处及漠河古莲机场提供必要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条  机场基准点圆心半径55公里范围外,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面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不需净空审核,仅需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及时告知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黑龙江监管局)通报相关空管单位。(《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3 号第二十三条)

  第七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复核。如发现超过原审批高度,影响飞行安全的,由所在地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 〔2022〕35号第十三条)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 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九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

  第十条  机场扩建时,由市政府对外发布通告。通告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并在机场周边地区张贴。(《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第五十三条条)

  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市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条)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新增或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地市政府,由所在地市政府负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第五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害防范措施。当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范围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刻报告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 〔2022〕35号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应保持有效性,其中航空标志物、航空障碍灯须是中国民航机场专用设备。机场管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失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管理单位及时修理恢复。(《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 〔2022〕35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

  第十五条  本通告所称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是指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预留作为机场远期发展所需的用地保护范围。(《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第二章)

  第十六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机场总体规划以及净空保护要求对规划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在审批前向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黑龙江监管局)提供相关审批材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市政府,由所在地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第二章)

  第四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本通告所称的漠河古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漠河古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包括漠河古莲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台站保护区)和漠河古莲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飞行保护区)。

  (一)漠河古莲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该保护区域为长方形。其长度从机场跑道中心分别沿着机场跑道中心线西北端向西北方向延伸0.5公里,东南端向东南方向延伸2.967公里,总长度为5.967公里,宽度为1公里,面积共计5.967平方公里。(图1)(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第二章,民用航空电磁保护环境区域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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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台站保护区

  (二)漠河古莲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主要保护航空器上升下降过程中的电磁环境。根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确定漠河古莲机场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两个半圆和一个长方形合成。东南部的半圆以跑道东南端中心为圆心,半径为10公里,西北部的半圆以跑道西北端中心为圆心,半径为10公里。长方形位于两个半圆之间,长度为20公里,宽度为2.5公里。(图2)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第二章,民用航空电磁保护环境区域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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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跑道入口南端                          机场跑道入口北端.

图2飞行保护区

  第十九条  在漠河古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第二十条  在漠河古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相关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审核无线电设台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相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第三章,保护要求)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第三章,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发现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现象,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无线电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无线电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在干扰排除前,造成干扰的相关设备不得使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第三章,保护要求)


  文件链接地址:/mohe/c101079/202307/c13_1450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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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