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行署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计划的通知》(署办函〔2021〕4号)有关“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问题能力”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的重要意义,把参加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变成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并把此项工作作为长期的、持续性工作予以实施。经市政府同意,2021年度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计划安排如下。
一、总体安排
2021年度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方式进行。主讲人是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者授课。各主讲单位要高度重视,承担主讲任务的主要负责人要深入研究、认真准备授课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选择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业务相关,有助于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的实用型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对法律法规的重点条文进行生动的讲解,要做到讲解既有理论深度,又与实际工作紧密联系,切忌对法律法规原文照搬照念。
二、参加人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三、学法内容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与政府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颁布、修订的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等。
四、组织实施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司法局负责拟定年度学法计划,协调落实授课安排。各主讲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市领导可临时确定其他法律内容。
各授课单位按照附件学法计划表中安排的顺序依次进行授课,以每次常务会议通知中的议题内容为准,如无特殊情况,授课前不再另行通知。
五、学法频次
年学习法律法规规章不少于20部,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六、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领导学法制度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镇政府及各单位与部门负责人要自觉树立学法观念,增强学法意识,参照此通知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会议学法计划(于3月16日前报送至市司法局),并认真组织落实,此项内容将作为依法治市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精心组织安排。市司法局要做好衔接工作,认真做好学法课程准备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围绕学法主题,精心准备授课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学法活动要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和职能实际,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务求实效。因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市领导可临时确定其他法律内容,所有未被列入今年度学法计划的单位也要根据本部门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准备授课内容。
(三)严格考核评价。把会前学法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讲法及各部门学法情况(有学法记录、影像资料等)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作为对各镇政府及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等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请各主讲单位务必于3月16日前将学法计划、市政府常务会授课材料、主讲人姓名(另指定备选1人)、此项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市司法局203送审。联系人:关玉;联系电话:18904575221;电子邮箱:mhgfql@163.com。
附件:2021年度漠河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计划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附件:
2021年度漠河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计划
序号 | 内容 | 主讲单位 | 备注 |
1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 市委组织部 | 已讲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政府办 | 已讲 |
3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 市委政法委 | 已讲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局 | 已讲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保密机要局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市场监管局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农业农村局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疾控中心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公安局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教育局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国家安全局 | |
12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 编委办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市人大 | |
14 | 习近平法治思想 | 市委党校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市纪委监委 | |
16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审计局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商务局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退役军人局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档案局 | |
20 |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 住建局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卫健局 | |
22 |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 营商局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 | 民政局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文旅局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条例》 | 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