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漠河县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漠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漠河县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供给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漠河县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全县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现象严重,成品粮供需极不平衡,部分乡镇成品粮脱销,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100%以上。粮食日供应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二倍以上,部分网点出现脱销。
2.Ⅱ级(重大):全县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并出现恐慌。全县各乡镇出现成品粮供需很不平衡,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一倍以上,成品粮库存低于安全库存。
3.Ⅲ级(较大):全县市场粮食供应趋于紧张,群众争购成品粮,市场不稳定,各乡镇出现一般性的成品粮食供需不平衡,主要成品粮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20%-50%,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50%以上。
4.Ⅳ级(一般):全县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县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二、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漠河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
1.漠河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总 指 挥: 李敬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 左泽文 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公室主任
成 员: 解连福 县宣传部副部长
鄂旭杰 县公安局局长
赵国荣 县发改局局长
高 峰 县财政局局长
于新中国成立 县交通局局长
唐秀波 县农林科技局局长
张文革 县工商局副书记(主持工作)
李忆文 县食药监局局长
谭承辉 县统计局局长
张起鹏 县民政局局长
张海军 县物价局局长
王九菊 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副主任
主要职责:发布启动漠河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命令;领导、组织、协调、督察粮食供给应急工作;分析县内、外粮食形势,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紧急状态,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行署粮食局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向外县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决定预案应急措施终止等。
(二)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宣传部:负责应急事件中新闻报道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记者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发布权威信息,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发改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负责协调、组织全县内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超市成品粮油进货、销售工作,同时提供有关粮油供应相关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通报及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做好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调运的需要。
县农林科技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县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县食药监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成品粮质量,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县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公室:负责粮食供给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及时提出启动《漠河县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三)漠河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漠河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公室,由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和全县粮食市场动态,提出启动或终止县粮食应急预案建议;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漠河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公室会同物价局负责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并发布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启动本预案和本县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公室要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完善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辖区内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号,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应急报告
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公室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Ⅳ级(一般)状态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公室,由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理;当粮食市场出现Ⅲ级(较大)状态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当粮食市场出现Ⅱ级(重大) 状态时,由县人民政府上报行署,请求启动行署应急预案,县级做协助工作;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特大)状态时,由县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请求省民政府启动省政府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做出准确判断,确认出现Ⅰ级、Ⅱ级状态之一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上报行署,由行署确定启动同级粮食应急预案;确认出现Ⅲ级状态时,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经县指挥部总指挥确定,请示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2)本预案启动后,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乡镇保持联系,并及时派员实地调查。
(3)接到有关乡镇的紧急报告后,县粮食局立即对有关乡镇情况进行分析,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有关乡镇的意见建议予以回应,当确认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通报情况。
(5)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2.县直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接到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当粮食市场出现Ⅳ级状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协调处置并将处置动态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县粮食供给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三)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成品粮储备。县粮食局按城镇居民和乡镇人口每人5天口粮标准,在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中,建立应急成品粮食储备,确保应急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下市场供应。
(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成品粮源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县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县粮食应急加工、粮食应急供应、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三)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具体由县交通局负责)。
(四)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粮食储藏、零售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五)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Ⅲ级预案启动时,乡镇应急指挥部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Ⅱ级、Ⅰ级预案启动时,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办公室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六)评估和改进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应急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七)经费和清算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县粮、油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八)奖励和处罚
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采取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县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供应企业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5)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