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市
政策通知公告

漠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公告

2022/11/15 1.1w 阅读 430 点赞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禁猎区:全市行政区域内均划为禁猎区,禁止从事一切狩猎活动。

    禁猎期:全年列为禁猎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黑龙江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黑龙江省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三、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