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禁猎区:全市行政区域内均划为禁猎区,禁止从事一切狩猎活动。
禁猎期:全年列为禁猎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黑龙江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黑龙江省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三、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