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一)背景依据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提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暑办规〔2019〕2号)精神,结合漠河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目的意义
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是按照党中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新要求,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切实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一)工作要求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原则。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
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共同推进原则。
坚持统筹资源、分类保障原则。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三)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精神,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暑办规〔2019〕2号)要求落到实处。
三、文件执行范围
漠河市。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大兴安岭地区户籍(大兴安岭地区居住证),有康复需求,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8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康复救助。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三)生活救助。
以减轻家庭负担、保障康复的残疾儿童基本生活,助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为主要目的,对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贴。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提高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在国家和省要求对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础上,我区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提高至0-8岁。
七、有关政策扶持
一是对康复救助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补贴。以减轻家庭负担、保障康复的残疾儿童基本生活,助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为主要目的,对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每年给予3000元的生活补贴。
二是建立新生残疾儿童筛查通报制度。进一步强调了卫健部门对新生残疾儿童筛查责任,及时将新生残疾儿童筛查名单通报同级残联,由残联组织实施康复,基本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发现一例,康复救助一例的工作目标。
八、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漠河市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2885200
漠河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