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各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款和监督管理程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
三、具体内容说明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刚性执行预算的原则。本级年度部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除情况紧急亟需办理的事项予以追加外,一般在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尽可能将新增支出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以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二)坚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新增的财力性补助资金、本级临时安排必需支出的项目资金及特殊情况必须追加的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中准予追加支出的范围和政策要求,区分轻重缓急予以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九条)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为完善监督机制,促进资金分配公开透明,部门预算追加和专项执行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四)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按照追加预算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实行市财政局例会审核制、市政府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制以及市长办公会议确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条)
二、审批资金范围
(一)年初各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包括经常性项目支出和一次性项目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
(二)国家、省、地下达的专项补助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三)按照上级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定需要追加的支出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四)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条)
三、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年初部门预算支出
各单位经常性支出编入年初部门预算。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的编制方法及“二上二下”编制程序。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预算(草案)报市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最后审定批准,并向人大报告,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正式向各单位批复部门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序时进度及时下达各单位基本公用支出和纳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项目支出预算指标,国库支付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根据支出进度进行拨付执行。
纳入部门预算的一次性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经市主管财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三条)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支出
中央、省和地区下达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由主管单位及市分管领导提出办理意见,经市长审批后,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三条)
(三)追加项目支出
对于年初没有纳入部门预算,但符合上述追加支出范围的费用支出,经市分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由单以正式文件向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和标准提出审核初步意见,报市长审定同意,履行有关规定程序,经人大批准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三条)
(四)不可预见支出
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抢险应急救灾和上级要求按时限办结等不可预见事项,由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报市领导签批后,按“预备费”支出程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部门预算。为增强部门预算的计划性和完整性,各单位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提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财力水平,将确定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确保部门正常支出需求,尽量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九条)
(二)严格预算追加及执行审核把关。要严格执行追加预算支出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把关,公正透明。加强追加预算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资金的审批、下拨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到人。强化追加预算支出批准集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九条)
(三)加强财政绩效及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特别是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定期进行财政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解释电话:0457-2880825
漠河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