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强化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21〕 28号)、《黑龙江省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省总河湖长令第5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小微水体治理工作的通知》(黑河办字〔2022〕 20号)有关要求,我市在现有河湖长制组织体系范围内,结合党政领导包联、包保责任制,合理设置小微水体河湖长。每个小微水体均设置县、乡、村三级河湖长,落实监督员和保洁员,全面建立小微水体县、乡、村三级河湖长组织体系,确保小微水体治理管护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现将小微水体河湖长名录予以公示。
漠河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