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漠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受委托单位:漠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漠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委托漠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漠河市
二、委托执法履行的职能职责范围
(一)建立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二)牵头组织或者参与全市范围内文化、文物、旅游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三)组织对全市范围内文化市场、旅游市场、文物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建立并管理执法举报、统计系统,受理投诉举报;
(五)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加强对全市文化旅游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积极推进文化旅游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并对行风建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履行其它受委托的职责。
三、委托执法权限
漠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中共漠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漠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十定”规定>通知》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漠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市范围内的文化旅游市场、文物有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全市范围内文化、旅游市场、文物等领域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查,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到期前2个月内,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本委托书一式四份,漠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漠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执一份,报漠河市司法局、大兴安岭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各备案一份。
漠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