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漠河市“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漠河市“十四五”国家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依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对我市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通过奖罚并重的政策对生态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的县区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区扣减转移支付资金,重在鼓励各县(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督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技术指标包括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局部生态变化详查指标、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
三、任务分工
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对评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环保绩效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实行党政同责,明确各部门职责,不断提高和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财政部门每年度要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此项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三)在考核期间,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向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
(四)各相关单位必须以上一年填报数据为对比数据,若本年度指标数据发生变化,必须分析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与纸质版材料一致,并同时报送。
此通知。
附件:漠河市“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考核
工作任务分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