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署〔2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漠河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23〕1号)精神,全面做好大兴安岭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工作
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同时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开展好此次普查,对于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准确把握全区经济运行新变化、新特征,科学制定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兴安转型振兴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普查顺利实施。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通过本次普查工作,摸清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家底”,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新兴安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信息支持。
二、准确掌握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是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时序安排。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第二阶段: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三阶段: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署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行署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统计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重大社会动员,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地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地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地区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地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地区市场监管局、地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地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地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登记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地委统战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监狱、戒毒所、律师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行政登记资料的事项,由地区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的事项,由地区工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流通企业的事项,由地区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事项,由地区林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建筑业企业的事项,由地区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地委政法委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涉及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压实属地责任。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加大保障力度。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要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普查人员素质,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二)加强质量管理。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本次普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纳入国家统计督察范围,各地要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巡查、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手段方式。强化信息化手段在普查中的应用,建立税务、电力、市场监管、金融、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搭建共享平台,实现部门行政记录广泛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我区顺利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抓好成果运用。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发布普查成果,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要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宏观决策,切实发挥好参谋咨政作用。
(六)注重经验总结。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后期全面、系统地总结我区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和宝贵经验,地级有关部门将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