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19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件》(大署办(2022)32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2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与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与“放管服”改革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的。
(二)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四)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五)与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
(六)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专项清理要求的。
(七)机构改革后,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
(八)与国家军民融合发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依据不抵触。
(二)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三、清理步骤
按照起草单位初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终审的程序进行。起草单位应当于7月23日前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1)报送司法局,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司法局与8月1日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反馈至地区司法局。(司法局联系人:孙冶权,联系电话:2881589、19904571676,电子邮箱:mhgfql@163.com;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人:张秋童,联系电话:288720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抽调专人负责清理工作,明确任务目标,认真按照时限和清理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严格工作标准。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工作台账,列明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失效日期等要素,明确责任部门,倒排时间节点,确保全面摸清底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
(三)全面落实责任。清理工作分级分类归口负责,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清理任务、清理分工和清理步骤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起草单位要严格对照清理要求,科学准确提出清理意见。此次清理工作纳入2022年度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情况或提供材料,以及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将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四)逐项对账销号。市司法局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立台账,对需要修改、废止的相关内容逐件指导督促及时履行法定程序。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doc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