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漠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漠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黑政办发〔2018〕24号)、《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8〕29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署办函〔2018〕51号)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
对2018年5月1日前我市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各单位对照附件1.2进行清理)。清理任务具体包括:
(一)违反宪法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二)与国家及省“放管服”改革,森工系统改革等决定不一致的;
(三)与上位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不相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政策要求制定优惠政策的;
(五)涉及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六)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
(七)国家、省、行署及我市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其他专项清理要求的;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原起草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以下统称起草单位)。
(二)坚持“开门”清理。清理工作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研究机构等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确保清理工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三)契合改革方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职业资格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从是否符合改革要求和方向的角度对部门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把关。
三、职责分工
(一)以漠河市政府、漠河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交漠河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各镇政府负责本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清理步骤
各有关单位与部门对照《漠河市政府、漠河市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进行清理并填写《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2),于2018年8月15日前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法制办。联系人:孙冶权,联系电话:288730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专业部门、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明确任务和目标、确定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落实清理成果填报责任。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承担本单位起草或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时限完成清理工作,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情况提供材料,以及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将在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三)其他要求。各有关单位对于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9年2月底前修改完毕,逾期未修改的,视为废止。未列入保留、修改、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自制定机关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一律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