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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漠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2017/12/03 6.6k 阅读 335 点赞



各镇人民政府,林场(经营所、管护区)、队、处,县(局)直、中省直各单位与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漠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通知。


                                                   漠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漠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修订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漠河县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当毗邻国家和省份、地(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减灾委员会

    1.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负责县减灾委全面工作。

    3.县减灾委副主任由民政局局长、政府办主任担任,协助主任指挥调度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单位把握正确宣传导向,积极稳妥地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政府办负责组织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抢险、救灾、减灾等相关工作,通过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

    县发改局负责按审批权限审批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负责灾区各类生活生产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

    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制定灾后重建规划,指导组织实施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教学秩序,指导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水务局、水文站负责全县水文情报预报,灾害预警以及各河流的水文数据监测;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并做好监测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和科技局(地震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测,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人员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外事商务口岸办负责负责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帮助受灾人员进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等,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资源科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和防治,森林火灾的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检测与评估。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各类救灾物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防火办负责森林火灾的防范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减灾委汇报森林火灾烧毁民房、造成人员伤亡及火灾扑救情况。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人武部牵头组织驻军部队、武警、森警、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边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人员及重要物资。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重大灾害通过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病员救治工作。

  漠河车站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灾情,决定向上级请求紧急支援;与各地、有关部门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督促各地、有关部门拟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

    6.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二)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水务、国土、资源、农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报告及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二)灾情管理

    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县政府和行署民政局报告。

    县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报告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县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政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6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3.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县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县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三)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救助等信息。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共三级。  

    (一)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

    (2)县政府或县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减灾委专家及有关受灾镇参加,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建议,并向县政府报告。

    (2)县减灾委领导率领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各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驻军部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农业和科技局、外事商务口岸办、发改局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各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I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决定终止I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2%以上、15%以下。

    (2)县政府或县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减灾委专家及有关受灾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各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各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某一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或3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2%以下。

    (2)各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县减灾委办公室。

    3.响应措施

    由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支持和配合各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各类资源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各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计局指导受灾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本级政府和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四)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五、后期处置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应当给予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地区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根据各镇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帮助灾区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受灾人员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县民政局根据各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民政局收到受灾镇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民政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收到镇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二)物资保障

    按照全省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要求,县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建立健全县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县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交通、铁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应急队伍保障

    县减灾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县减灾委组织民政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和科技局(地震)、外事商务口岸办、卫计局、安监局、气象局、资源科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县减灾委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准备

    县减灾委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七)科技保障

    县减灾委推进县自然灾害三级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特种装备,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县减灾委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推进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七、预案管理

    (一)培训和演练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县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上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三)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附则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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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