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漠河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平房维修、违建、私接乱建、沿街平房改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2025年第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
漠河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平房维修、
违建、私接乱建、沿街平房改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保证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不影响安全,确保漠河市内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禁违控违意识,全面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属地负责、法律支撑、部门联动”工作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统一规划、政府审批、居民自愿。结合漠河市居民对房屋建筑实际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规范漠河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行为,杜绝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平房区房屋维修工作有序推进,有效控制违法建筑、私接乱建,通过专项整治,强化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提高居民安全装修意识,构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漠河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国有建设用地平房区房屋维修、违法建筑、私接乱建,沿街平房改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由漠河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住建的副市长担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决策和部署。
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各镇政府镇长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织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环保局、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
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治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各部门、各镇政府的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程丽兼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实施、信息收集和报送等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政府落实整治任务。
三、工作范围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行为,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平房区房屋维修超建筑红线,改变原房屋面积、更改位置;违法建筑、私接乱建、沿街平房改造等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禁止行为
1.房屋建筑装饰、装修
①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不符合宾馆、民宿经营条件的房屋用于经营。
②严禁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原有消防、疏散等安全设施。
③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装修,不得擅自增加楼层、增加荷载、扩大建筑面积。
④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装修材料,确保装修材料的防火、环保等性能符合要求。
⑤严禁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隔墙;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⑥严禁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承重结构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严禁擅自改动。
⑦严禁在房屋改造维修过程中增建地下室。
⑧严禁使用带有悬挂标志的外立面装饰。
2.平房区房屋维修
⑨严禁平房区房屋维修超建筑红线、增加面积。
⑩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防火等级的建筑材料。
⑪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防火保温材料(如锯末、不满足防火等级的苯板等)。
3.违法建筑、私接乱建
⑫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⑬严禁经批准但少批多建。
⑭严禁在房前屋后乱搭乱建。
⑮严禁门房主房连接。
4.沿街平房改造
⑯禁止改造后的临街建筑用于汽车修理、废品收购等影响市容街貌的经营活动,鼓励改造后房屋用于旅游服务(民宿、特色商铺、文化体验馆等),共同助力维护旅游城市形象。
(二)审批及流程
1.房屋装饰装修确需拆除、改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①申请审批:房屋产权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房屋结构变动的审批申请,提交原房屋设计文件、装修设计方案、鉴定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对符合房屋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告知整改要求。②施工监管:施工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确保施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③验收备案:装修工程竣工后,房屋产权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符合要求的,予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后重新验收。
2.房屋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的(如住宅改为车库或商服的;住宅改为宾馆或饭店的,用于经营的等)。①申请审批:房屋产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审批申请,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装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市自然资源局对房屋产权进行审核,同意予以批准,并出具规划许可等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等部门提交相关手续,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审批,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审批特种作业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营业执照、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审批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如改变房屋用途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的,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房屋结构变动的审批申请,提交原房屋设计文件、装修设计方案、鉴定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材料。②施工监管:施工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确保施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③验收备案:装修工程竣工后,房屋产权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予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后重新验收。
3.平房区房屋维修个人(单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申请材料(房屋维修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现状图及四邻协议书),乡镇政府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到达现场测量(核准面积);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共同监督、检查房屋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属于超出红线、增加面积等违法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无法改正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平房区房屋维修个人(单位)需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房屋维修手续:
①房屋维修申请书;
②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户的,买受方还需提供房屋买卖协议);
③国有土地使用证;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房屋现状图和维修图;
⑥四邻协议书。
需要维修的房屋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防火等级材料,必须为防火材料,房屋维修个人(单位)改变用途的(如改成车库、改成用作经营性房屋)将由市消防部门、市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临街平房维修,外立面设计必须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确认方可施工。认定成危房的产权平房,可优先进行维修。
4.沿街平房改造(本方案所指“沿街平房”为直接临上述路段建设、与道路红线相邻的单层居住或经营性建筑,不包含背街小巷内部非临街的平房)。
①改造范围。东西向道路:北极路、保健路、金沟路、迎宾路、振兴街、商贸街(商贸路)全段两侧临街现有平房;南北向道路:人民路(北极路至图强路之间路段)、潮林路(振兴街至河东街之间路段)两侧临街现有平房;28区平房:以28区平房为试点,优先推进平房改造工作。
②改造风格。统一建筑标准和风格。改造后的建筑必须为二层建筑(可建地下室),特殊区块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改造方式。同一小区、同一街道必须统一风格,建筑外立面统一色调,屋顶设计为坡顶形式(坡度宜在25–30度之间),覆盖统一色调和材质的金属瓦或仿木树脂瓦,门窗应统一材质和颜色。由镇政府组织会议确认。单户临街改造需提交《独立改造承诺书》《四邻改造同意书》,承诺不影响邻户结构安全,由住建局审核。
③改造标准技术细则。结构与材料:建筑主体应为框架砖混结构,严禁建设彩钢房。承重墙厚度≥240mm,屋面钢屋架防火等级≥B1级,外墙保温宜采用岩棉保温一体板(防火A级);功能设计:每户应预留≥5㎡封闭式储物间(独立通风,远离厨房),用于堆放煤炭或烧材。空调外机隐藏于外墙格栅内;外挂楼梯改为内嵌式钢结构楼梯(宽度≤1.2m);红线内建设:改造建筑应在规划红线内建设,南北退让2米。并预留充足的消防安全距离、施工安全距离和房屋采光间距;建筑规格:改造后的沿街建筑檐高不应高于7.5米,一层净高不应高于3.9m、不低于3.6m,二层净高不应高于3.6m、不低于3.3m。
5.对违法建筑、私接乱建拆旧控新,对新增违建“零容忍、零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各乡镇政府是各镇违法建筑治理的行政责任主体,依法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组建镇级巡查队伍,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一旦发现新增或在建违法建筑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制止,必须及时报告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核实取证,按法律程序依法查处。市自然资源部门按法定程序,确认违法事实后,核定情况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照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委托职能和及法定程序,制定处置办法。对发现的违法建筑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对劝阻不听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本方案中凡事改变房屋用途的(如居住改成商业)必须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分工
(一)各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建立巡查台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装修行为。
2.负责组织社区组织开展房屋装修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安全装修意识,引导居民依法依规进行装修。详细说明改造范围、规模和相关要求;协调改造过程中的邻里争议。
3.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并配合开展执法工作。
4.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5.协调解决因房屋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6.负责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一旦发现新增在建和疑似违法建筑或私接乱建的立即制止,立刻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各行业部门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业监管,指导和监督房屋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房屋结构变动的审批和监管,对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改动的装修工程进行审查备案。组织开展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装修工程责令整改或停工。负责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立房屋装修档案,实现装修活动全过程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对改造施工情况进行巡查,重点对房屋结构、钢筋规格、防火材料等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消防通道宽度≥4m;外立面与设计图一致性≥95%;无违规占用公共空间。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对乡镇上报或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及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影响程度等,并出具认定意见。组织实施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在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拆除行动。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拆除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负责房屋用途改变的规划审批,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专项整治工作,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装修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对房屋外立面装修的规划管理,确保装修符合城市风貌和规划要求。
负责平房区房屋维修维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与发放。审核规划和用地手续、改造后建筑风貌和风格、四邻同意书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地下室、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进行装修的行为进行整治。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违规装修行为进行联合执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和构筑物。
负责平房区房屋维修维建的巡查检查抽查工作,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经批准但少批多建的;在房前屋后乱搭乱建的;联合自然资源、属地镇政府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恢复原样。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装修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参与房屋装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装修材料市场的监管,查处销售不合格装修材料的行为,保障装修材料质量安全。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法处理。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商业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治安秩序,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特种行业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装修行为进行查处。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饰装修工程责令整改,指导和监督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平房维建用于经营的,营业前消防部门必须抵达现场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满足消防要求。对不满足消防要求的营业场所进行停业整顿处理。审核消防通道平面图、消防复合型审查等。
居民。负责自筹资金,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审批,委托有资质设计院进行图纸设计并审图,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改造验收。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5年6月--2025年7月)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平房区房屋维修,沿街平房改造工作,违法建筑、私接乱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和禁止行为。各镇政府组织人员深入社区、村、小区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设立咨询点,解答居民疑问,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5年6月--2025年7月)
各镇政府、各行业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督促房屋产权人和使用安全责任人对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房屋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整改。同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6月--2025年10月)
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平房区房屋维修,违法建筑、私接乱建、沿街平房改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自查自纠阶段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拆除违法建筑、罚款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1月--2025年12月)
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定期开展 “回头看” 活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巩固整治成果。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政府要充分认识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平房区房屋维修,违法建筑、私接乱建,沿街平房改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3.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执法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确保社会稳定。
4.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平房区房屋维修,违法建筑、私接乱建,沿街平房改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