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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26/01/27 1.3w 阅读 488 点赞

各镇、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地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司发〔2025〕11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5年8月1日前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上位法、上位文件等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规定。

(二)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和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建设不相适应的规定。

(三)制约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规定。

(四)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

(五)国家及省、地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涉及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一)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相一致、相衔接。

(二)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三)符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清理意见应当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工作要求。

四、清理时限

各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行有效漠河市人民政府及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漠河市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政策窗口),于2025年9月15日前反馈到漠河市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内容、清理原则和清理时限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公布清理结果。各单位应当按照漠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保留、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附件:1.拟保留的漠河市人民政府及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2.拟修改的漠河市人民政府及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3.拟废止的漠河市人民政府及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附件1-3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联系人:孙冶权,联系电话:2881589;邮箱:mohe2022@126.com。)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附件下载: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