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检验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医用耗材价格,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完善基本医保政策,推动医疗机构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文件内容
(一)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公示。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床位、手术、治疗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服务项目价格,逐步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医用耗材价格。
(三)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测算办法。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医院等级、群众接受能力等因素,以2014年药品费加成15%的部分为基数,以医疗服务各项目试点改革前价格为基准,严格按规定的补偿比例和省级规定各县的项目价格调整权限,并将省级已经调整的各类项目价格水平和补偿金额纳入当地测算总量,测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四)分级核定价格。改革中,省级确定诊查费、护理费和普通病房床位、部分综合类等项目最高限价。手术费、治疗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检验费、CT和磁共振检查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根据测算原则在改革前价格基础上制定调整幅度和具体价格,要优先考虑手术类、中医治疗类价格调整,治疗类调整重点是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防止出现新的比价关系不合理。
(五)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1.省级上调价格项目
项目编码11、12开头,确定的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具体价格见黑价联[2015]59号附件1),下浮不限。
2.县(市)上调价格项目
手术费:项目编码33开头,上浮幅度20%;
治疗费:临床各系统治疗,项目编码31开头,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编码34开头,上浮幅度20%;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项目编码41—48开头,上浮幅度20%。
3.县(市)下调价格项目
磁共振扫描(MRI):项目编码2102开头,降低幅度20%;
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项目编码2103开头,降低幅度20%;
检验类项目价格:项目编码25开头,降低幅度6%。
4.价格保持不变项目
超声检查:项目编码22开头;
核医学:项目编码23开头;
放射治疗:项目编码24开头;
血型与配血:项目编码26开头;
病理检查:项目编码27开头;
临床各系统诊疗类中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项目编码311000001—311000012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项目保持原价格不变。
(六)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管。凡纳入医疗服务项目内涵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要严格按照加价率和加价额双限控制的管理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降低医用耗材价格。
(七)合理规范诊疗行为。鼓励县级公立医院逐步依靠提高服务能力,合理降低药占比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比例,积极为县域内患者提供服务。为防止大处方、过度检查增加患者负担,对因药占比、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占比高于上一年度而减少的收入由医院自行消化,不纳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补偿范围。
三、主要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编制本预案。
四、文件内容:该实施方案总共含4方面内容:
1、改革目标
2、改革原则
3、改革内容
4、工作要求
五、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漠河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457-2887227
文件链接地址:/mohe/c101079/202307/c13_1451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