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27号)《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大署民〔2019〕139号)要求,我市将全面提高城镇低保保障标准和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此次提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低保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73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1780元/人年。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提高全市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不打折扣,按规定时间抓好政策落实,促进民生持续改善。
(二)加强规范管理。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和条件,充分利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加强动态管理,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精准保障。
(三)抓紧落实政策。此提标工作于2019年12月18日前完成。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