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市
政策通知公告

漠河市民政局关于撤销部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2026/04/29 1.6w 阅读 86 点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之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开展的2026年度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发现本单位2025年度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现将撤销决定公告如下:

漠民罚字〔2025〕2号,漠河市老年病防治院;漠民罚字〔2025〕4号漠河市民康医养中心,存在程序上法定步骤先后顺序倒置的问题。

漠民罚字〔2025〕7号,漠河市北极村青年发展论坛,漠民罚字〔2025〕8号,漠河市最北老年公寓;漠民罚字〔2025〕9号,漠河县自驾游协会,存在错误引用未生效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处罚依据,法律适用错误。

上述五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即日起失效。本单位将重新核查相关事实,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漠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漠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漠河市民政局

2026年4月2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