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2020年度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2020年度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计划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按照《关于印发2020年度行署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计划的通知》(署办函〔2020〕18号)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问题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的重要意义,把参加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变成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并把此项工作作为长期的、持续性工作予以实施。现将2020年度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计划安排如下:
一、总体安排
2020年度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方式进行。主讲人原则上为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者授课。各主讲单位要高度重视,承担主讲任务的主要负责人要深入研究、认真准备授课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选择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业务相关,有助于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的实用型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对法律法规的重点条文进行生动的讲解,要做到讲解既有理论深度,又与实际工作紧密联系,切忌对法律法规原文照搬照念。
二、参加人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三、学法内容(附件)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与政府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颁布、修订的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等。
四、组织实施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司法局负责拟定年度学法计划,协调落实授课安排。各主讲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市领导可临时确定其他法律内容。
各授课单位按照附件学法计划中安排的顺序依次进行授课,以每次常务会议通知中的议题内容为准,如无特殊情况,授课前不再另行通知。
五、学法频次
年学习法律法规规章不少于20部,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六、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领导学法制度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镇、各单位与部门负责人要自觉树立学法观念,增强学法意识,参照此通知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常务会议学法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此项内容将作为依法治市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精心组织安排。市司法局要做好衔接工作,认真做好学法课程准备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围绕学法主题,精心准备授课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切忌对法律法规原文照搬照念!学法活动要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和职能实际,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务求实效。因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市领导可临时确定其他法律内容,所有没被列入今年年度学法计划的单位也要根据本部门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准备授课内容。
(三)严格考核评价。要把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讲法及各部门学法情况纳入年度依法治市考核,作为对各镇政府及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等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请各单位务必于5月10日前将讲课材料、主讲人姓名、此项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市司法局送审(由于疫情防控特殊性,先报电子版,纸质版另行通知)。
联系人:关玉
联系电话:18904575221
电子邮箱:mhgfql@163.com
附件
2020年度漠河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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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主讲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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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残联 |
已讲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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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营商局 |
已讲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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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卫生监督局 |
已讲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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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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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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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市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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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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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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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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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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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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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国家安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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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
编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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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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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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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
市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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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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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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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
市委政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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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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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疾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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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保密机要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