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19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件》(大署办(2022)3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2022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与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现将清理结果公示如下:
经对2022年5月1日前漠河市现行有效的5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清理。清理结果:保留58件,废止1件,修改0件。
此通知。
漠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