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单位:
《漠河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漠河市新增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黑发〔2019〕4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署办〔2022〕2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工业项目落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主动服务、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实现“标准地”改革目标,努力打造一流的投资环境,为全市转型项目落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标准地”含义和实施范围
(一)“标准地”的含义。“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实施范围。在工业园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
(二)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标准地”试点工作已纳入全区营商环境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及时协调解决、总结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确保我市“标准地”改革取得成效。
(二)及时总结经验。学习加区先进经验做法,总结优秀做法,摸索出适合漠河市“标准地”发展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标准地”出让制度。
(三)强化评估问效。要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各项指标 验收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要加强对“标准地”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了解掌握和评估推进成效,不断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落实落地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