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家庭教育关乎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展。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完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目标
我市作为接受省政府《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情况专项督导的试点县,要积极做好《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工作,构建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合力推进的长效机制,探索有效途径,整合教育资源,普及家教知识,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力争11月末高质量通过省、地政府督导验收。
三、工作内容
1.运用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活动,切实把法律的学习宣传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责任单位:宣传部、妇联、教育局、司法局);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责任单位:教育局、妇联);每年5月15日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妇联、宣传部、教育局)。
2.相关部门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责任单位:妇联、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责任单位:教育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通过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妇联、民政局)。
3.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责任单位:妇联);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妇联);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责任单位:妇联)。
4.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培养、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妇联、民政局);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5.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责任单位:民政局);教育行政部门、妇联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责任单位:教育局、妇联)。
6.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责任单位: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
7.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
8.工会、共青团、残联、科协、关工委以及社区、村民委员会等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并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工会、共青团、残联、科协、关工委、民政局、各镇)
9.各镇人民政府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责任单位:各镇、各社区)。
10.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委会、学校公开日、家长会、家访等有效联系机制,加强与家长日常沟通;学校(幼儿园)书记、校长要注重学习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组织领导,把法律要求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融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切实履行家庭教育相关职责;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教师业务培训内容,提高教师开展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教育局)
11.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注重加强家校沟通,向广大家长宣传“双减”等重大教育政策,积极引导家长配合学校落实好手机、网游、读物、体质、睡眠等方面管理要求;中小学校要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禁止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责任单位:教育局)
12.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责任单位:教育局)
13.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会同妇联等部门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责任单位:教育局、妇联)
14.中小学校要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要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责任单位:教育局、妇联、公安局)
15.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要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卫健委、妇联)
16.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要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责任单位:卫健委、民政局)
17.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要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责任单位:宣传部、文广旅局、科技局、团市委、教育局)
18.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宣传部、网信办)
19.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要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责任单位:教育局、妇联、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有关要求
(一)履职尽责,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并依法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法定责任、“支持家庭教育工作”法律要求、“服务家庭教育工作”法律义务和“协同助力家庭教育”的社会使命,提升建设力度,全面启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工作,力争在社区家长学校建设、社区家庭教育模式等方面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创先晋位,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于11月10日前准备好内业材料和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准备督导验收迎检工作,保证试点县验收工作顺利完成。
(二)提高站位,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全局高度,对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做好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家庭教育促进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标志着家庭教育全面纳入法治实施轨道。
(三)加强宣传,认真组织系统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各地各学校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要求,细化完善学习宣传贯彻的方案,切实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