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与部门: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文件》(大司发〔2024〕14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落实机构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新时期与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相抵触的,与机构改革方案相冲突,影响机构存在合法合规性的规范性文件;与机构职能不协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与机构改革精神相违背、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一)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不抵触。
(二)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化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清理,对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第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2024年3月31日前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集中以下方面: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
(二)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方面。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
(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方面。
(五)行政执法监管方面。
(六)司法保护方面。
三、清理步骤
有关单位于2024年6月5日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报送漠河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人,严格按照清理任务、清理原则、任务分工和清理步骤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认真按照时限和清理要求保送有关材料。
(二)严格工作标准。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工作台账,列明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失效日期等要素,明确责任部门,倒排时间节点,明确全面摸清底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
(三)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有关文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组织查阅。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起草单位)
2.需要清理的涉企政策文件清单(起草单位)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