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厅发【2022】24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工伤职工门诊核销政策:按药品目录甲、已类药品按100%比例核销,丙类药品不予核销,开具虚假票据,工伤基金不予核销。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门诊买药,其他药店诊所不予支付。
工伤门诊核销材料:门诊票据、处方签、工伤部位诊断书、身份证复印件、建行卡复印件。
工伤职工住院核销政策: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工伤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核销住院票据,对超出“药品目录”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住院所产生的交通费,工伤保险基金只核销本人的硬座或硬卧车票费。
工伤住院核销材料:住院票据、药品明细、诊断书、病例、身份证复印件、建行卡复印件。工伤保险电话:0457-2887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