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县政府决定对漠河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如下。
主 任:姚占军 县(局)长
副主任:鞠胜涛 林业局副局长
常 彬 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新中国成立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开佰荣 县监察委副主任
王国欣 县质监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主持工作)
王海涛 县人社局局长
王诺维 县综治办主任
孙 伟 县卫计局负责人
左泽文 行署外事侨务口岸办副调研员、县外
事商务口岸办公室主任
李忆文 县食药监局局长
张文革 县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
张华武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巨海 漠河海关副科长
孙玉霞 县畜牧总站站长
张新杰 县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唐秀波 县农业科技局局长
邵洪志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郭 义 林业局资源科科长
季荣星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漠河办事处主任
冯广庆 县教育局局长
赵国荣 行署发改委副调研员、县发改局局长
赵晓波 县法院副院长
刘忠伟 林业局林下经济办公室主任
刘润民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洪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李延春 县住建局局长
高 峰 县财政局局长
解连福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翟志刚 县环保局局长
霍晓军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负责法制工作)
漠河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县食品安全规划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县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电视台、记者站负责食品安全公益宣传,食品安全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影像文字资料整理。
县监察委。核查成员部门移送的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方面违纪问题线索,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行政问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对食品产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制约食品产业发展的问题;负责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指导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县农业科技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按规定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法院。审理食品、制售假药劣药、农资产品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案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及时派出业务骨干提前介入,为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提供意见、建议。强化法制宣传,通过庭审直播、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成果,形成司法威慑。依法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支持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检察院。与食品监管部门联合查案办案,互通案件信息、研判评估形势、会商解决疑难问题等,提前介入大要案件侦查。强化食品信息通报处理,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建立健全食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食品监管部门监管职能,促进食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食品监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通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
县综治办。指导涉及食品安全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人社局。负责食品安全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考核,出现岗位空缺时,应按照省、地要求及时配齐公益性岗位人员。
县外事商务口岸办公室。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和落实本地区盐业的购、销计划,管理和组织全县食盐市场供应;履行盐业行政执法权,查处本辖区内盐业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及不合格碘盐行为;对全县食盐实行专营,核发、管理《食盐零售许可证》;负责对食盐批发经销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
县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负责居民饮用水的监督管理;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食源性疾病的主动监测及食物中毒的应急抢救。
县环保局。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负责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案件查处。
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县旅游局。配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畜牧总站。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漠河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县食安办报告。
漠河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做好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林业局资源科。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林业局林下经济办公室。负责受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报认证、使用、续用、管理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所述部门职责分工未及事项,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食安委成员,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变更时,由新任者自动接替,不再行文通知。
此通知。
漠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