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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

2021/04/15 1.2k 阅读 475 点赞


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和耕地保护红线,按照行署要求部署,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为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

    一、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工作专班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任英寰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为成员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部门开展问题排查,对问题核实认定处理进行政策指导,会同农业农村局对擅自在耕地上违法采挖、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认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据《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等规定,对耕地保护利用、经营权流转进行监管,指导各地对采挖后的耕地种植条件进行认定,对渔业水域养殖范围内违法盗采泥炭黑土行为进行认定,对破坏耕地恢复进行技术指导。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非法采挖林地(包括有林地、无林地、林辅用地等)、草原、湿地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查处。

    市水务局:负责对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范围内(湿地除外)非法进行各种采挖的行为依法制止、查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网络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依法督促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下架、停止销售禁止销售的泥炭黑土及相关产品,依法查处涉及经营泥炭黑土资源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发布销售泥炭黑土互联网广告行为。市场主体申请登记人在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使用带有泥炭黑土等土壤挖掘、土壤销售的字词。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犯罪,对相关行政部门移交的犯罪案件依法查处,配合相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运输泥炭黑土的车辆,对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遭受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行为依法处置。

    市人民法院:负责对盗采泥炭黑土资源的案件依法受理,从严从快审判。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判罚的,依法强制执行。

    市检察院:负责对盗采泥炭黑土资源、破坏耕地及生态环境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做到快捕快诉。

    市司法局:负责为打击盗采泥炭黑土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提供法律服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在百日行动期间每周五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在全面摸排阶段每周五将《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摸排统计表》(见附件)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联系人:张帆、赵正鑫,联系电话:13945701908、15245751456,电子邮箱:zf3202@163.com)。

    二、工作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21年4月1日开始至7月1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摸排(4月1日-4月30日)。各成员单位以乡镇、村为网格单元,围绕整治范围和重点,对全市进行拉网式摸排,全面排查违法违规盗采泥炭黑土情况,重点摸清各类工程建设取土场、临时用地等涉及泥炭黑土来源;摸清黑土加工、运输链条具体情况;摸清各类网络平台销售和市场销售泥炭黑土相关情况,建立问题清单,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5月1日—6月15日)。各成员单位对排查出的盗采泥炭黑土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坚决制止,迅速整改,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要及时处理违法现场遗存的设备、机具、房屋、泥炭黑土堆;统筹规划修复因破坏自然资源形成的取土大坑;,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置方式用于农业生产当中,对鉴定为矿产资源的泥炭黑土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严把以采挖泥炭黑土等为目的进行土地流转的关口,对已经转包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把好源头控制关。

    第三阶段:督导检查(4月1日—7月10日)。市工作专班成立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全程督导检查,对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得力、清除不彻底的部门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严肃问责。

    附件: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图1)打击盗卖黑土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摸排统计表.xlsx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