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与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健全和完善土地价格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和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保证我市地价体系与国家新的地价政策相适应,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289号)和《关于规范做好新一轮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2019〕-1019)要求,遵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我市对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和更新修订,2021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对更新成果予以批复。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是政府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价格、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的基础,是政府利用地价杠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手段,也是制定有关土地税费政策、征收土地税费、进行宗地地价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本次成果对基准地价的内涵作了明确界定,各级别、各类型土地基准地价对应一定的用地类型、权利状况、使用年期、估价基准日、容积率、建筑密度、临街深度和上地开发程度等,地价内涵各因素发生变化,基准地价相应地发生变动。此次基准地价评估中,在全面调查我市各镇基础设施条件及土地利用程度的基础上,依据现状确定各级别基准地价的内涵。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定最高出让年确定;土地开发程度、容积率按现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确定;估价基准日确定为2020年1月1日。
三、本基准地价不得直接作为土地交易、抵押及处置土地资产的价格,土地交易、抵押及处置土地资产应按宗地价另行评估确定。
四、本基准地价及土地级别随社会经济发展呈动态变化,今后定期修订、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附件:漠河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漠河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漠河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 途 级 别 | 商 业 | 工 业 | 住 宅 | 公共服务 | 公用设施 |
一级Ⅰ | 348 | 120 | 190 | 160 | 113 |
二级Ⅱ | 226 | 86 | 142 | 118 | 81 |
三级Ⅲ | 145 | 103 | 88 | ||
四级Ⅳ | 112 | 75 | 67 |